【圆明网】今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后,贵阳市七十二岁法轮功学员陈贤忠因修炼法轮大法,被南明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陈贤忠不服上诉。十二月五日,贵阳市中级法院非法开庭。庭中,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上半场不断被女审判长阻止提到法轮功。最后未宣判。
绑架和非法关押
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贵阳市二十多个警察,在陈贤忠家里,绑架了包括陈贤忠夫妇在内的九名法轮功学员。一月九日上午,陈贤忠夫妇被花果园派出所副所长蔡垚、莲花坡居委会书记(女)等,劫持到了贵阳市“法制培训中心”(即烂泥沟洗脑班)迫害。
在烂泥沟洗脑班的十几天里,陈贤忠夫妇被分别非法关押,十平方米的房间里安插三个床,两个包夹和一个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陈贤忠夫妇被限制一切自由,整天被强行逼看攻击诬陷法轮大法的碟片,洗脑班不法人员逼陈贤忠夫妇“转化”。
半月后陈贤忠夫妇回家,花果园派出所要求陈贤忠夫妇在半年内,每天按时去派出所报到,陈贤忠夫妇不断指出是他们的违法行为后,又改为每周一报到一次,一周后,陈夫妇再次拒绝报到。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警察连哄带骗的,再次将陈贤忠夫妇绑架到花果园派出所,陈贤忠被单独审讯六、七个小时后,被转移到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陈贤忠被非法批捕。至今,陈贤忠一直被非法关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贵阳市法轮功学员陈贤忠,被南明区法院非法庭审三个多小时。八月二十二日,法院再次开庭,陈贤忠当庭说:“我都七十多岁了,我告诉人们的都是要做好人,我更不会做违法的事,更不会做犯罪的事,我只是做好人,我没有违法犯罪,我要求无罪释放!”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法轮功学员陈贤忠被一审非法判刑四年后,上诉至中院,十二月五日上午,在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二、三十位亲友到庭旁听。庭审现场有三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两个公诉人、两个当地律师等。庭审从上午十一点到下午约一点半。
欲盖弥彰的上半场庭审
陈贤忠因修炼法轮功和拥有法轮功相关的音频材料被绑架和非法判刑,在庭审前,陈贤忠的律师却被审判长“提醒”不能使用“法轮功”、“法制培训中心”等关键词。
公诉人是贵阳市检察院詹述波,他以警察在陈贤忠家搜到的四个手机、一百三十九个音视频光盘和陈贤忠妻子说“丈夫陈贤忠使用手机打过真相电话”为由,要求判刑。陈贤忠和辩护律师做了回应,可是,他们只要一谈到“(陈贤忠)因为修炼自己身心受益”,就会被女审判长打断;只要一谈到手机里的法轮功相关信息完全是自己修炼所用,没有向任何人发过任何法轮功信息,如果有,请公诉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时,就会被女审判长打断;只要一谈到在“法制培训中心”(陈贤忠和妻子被非法关押的地方)对陈贤忠妻子的“取证”,希望传唤就在法庭门外的证人陈贤忠妻子到庭作证时,就会被女审判长打断。
陈贤忠的律师针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制教育中心”(实质是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洗脑班),讲道:“法制教育中心”是吧!我查找了所有的机构,都没能查到有这样的一个机构,表明实属非法机构,这是其一;陈贤忠夫妇在没有合法手续下,被关押在那里,不能写信、打电话、不能自由走动,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其二;就那(对陈贤忠妻子的)“笔录”本身也不具备“合法证据”的要素:陈妻是高度近视,又没看笔录;那个做笔录的公安也没念给她听;笔录字迹潦草,上面没有“笔录给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或“笔录念给我听过,记录属实”等文字记载,这是其三。《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笔录时“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而该笔录只有一个人签名。
在律师辩护过程中,至少三次提请审判长:证人陈贤忠的妻子就在法庭门外!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前后三次都未被审判长采纳。
针对陈贤忠的四个手机作为定罪证据,律师说也不能成立。律师指出:一审“判决书”中指控陈用手机传播了一百三十九个法轮功音视频内容,与事实不符:(1)没有确切的人能证实收到了内容,那个所谓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也不具备证明的要素(因没有具体内容);(2)一审案卷里面的“技术鉴定书”中写明有一百三十九个名称,但播放不出来。该律师向审判长申请:调这一百三十九个刻录的光盘当庭播放!回答说不能当庭播放,被审判长拒绝采纳。该律师接着说:我们在别的城市办案也遇到过类似案例,当庭播放时发现公安将流行歌曲等,都拿来做“传播法轮功”的罪证。
至此,所有到庭的人,不管他是谁,都听的够明白的,都心知肚明公诉方不敢直面“回应”,实则在拼凑“证据”,公诉人只得沉默不语,审判长也只得宣布中间休庭。
律师依法做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中间休庭后的开庭,审判长一上来就宣布:合议庭商议认为,辩护人提出排除的“非法证据”,按公安部的要求,警方没有违法办案,不属“非法证据”,是“有效证据”。
律师甲等审判长话音一落,首先就声明: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不让我为自己的被告辩护,那要我这个律师干啥?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是在行使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力。这时,女审判长终于点头示意不再阻止律师的辩护。
陈贤忠的两位律师当庭争得了律师应有的话语权之后,终于获得了不被中断的无罪辩护时间,在庭审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听得很入心。律师请公诉人当庭出示一百三十九个音视频的内容,请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詹述波说:没有必要要证人到庭!信息内容我们无法提供!律师说:“两高最新规定”,取证必须在正常情况下才能有效,而陈贤忠妻子的“口供笔录”,是在“法制培训中心”被严控、没有“自由”下的所为,而且是公安一人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提请法庭排除无效证据。
律师再强调:陈贤忠炼功强身健体属于个人行为。没有涉及到任何组织;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以,我的当事人没有犯法,也没有犯罪!
律师最后说:法律惩罚人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不了被告的犯罪,就应该无罪释放!审判长问陈贤忠还有什么要说的?法轮功学员陈贤忠说:我修炼法轮功做好人无罪,要求法庭无条件释放!否则,这一生我就会一直“上诉”,直到生命的终结!
最后,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以法律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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